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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运用“四种形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摘要:东丽区纪委监委不断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东丽区纪委监委不断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今年以来,全区纪检监察系统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26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62人次,占49.2%;第二种形态38人次,占30.2%;第三种形态17人次,占13.5%;第四种形态9人次,占7.1%。

抓早、抓小“第一种形态”。在全区推行提醒谈话和警示谈话制度,制定“两项谈话”记录表。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第一种形态”运用覆盖到全区公职人员,坚持用纪律和法律的尺子衡量监察对象的行为,管在日常、严在经常。

用好、用准“第二、第三种形态”。对存在一般违纪、职务违法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变大错。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务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沦为“阶下囚”。

敢用、善用“第四种形态”。在实践运用“第四种形态”时注重纪法分开、纪法衔接。如在处理区监委成立前立案的某村支部书记滥用职权、侵占集体资金一案中,先依据处分条例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依法罢免其区人大代表职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交由区监委审查调查室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东丽区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