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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天津】让监督执纪更加精准有效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截图

(原标题—天津:让监督执纪更加精准有效——天津市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

2018年1月至12月,天津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17893人次,同比增长32.1%。其中,第一种至第四种形态分别占比72%、21.6%、4.1%、2.3%。

中共中央办公厅新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提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为全面了解天津市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委课题组开展专题调研,梳理各级各部门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凸显的短板和不足,并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

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一是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党委(党组)把“四种形态”纳入主体责任清单,建立责任链条,层层压实责任。二是各级纪委监委将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情况作为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切实把监督和纪律挺在前面,将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求贯穿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8年1月至12月,全市查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问题467起,问责党员领导干部635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319人。

围绕治病救人,突出精准运用。一是推动谈话提醒经常化。通过编印“咬耳扯袖”工作指南、台账手册,引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运用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推动谈话函询规范化,强调“早用”“严用”,按照一定比例抽查核实,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推动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对民主生活会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强的,一律责令重开。二是强化问题线索处置。把“四种形态”要求与问题线索处置“四种方式”相对应,对问题线索严格分类处置,动态把握减少存量与遏制增量之间的关系。强化组织处理措施运用,2018年1月至12月组织处理3792人,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32.1%。三是细化形态转化的考虑因素和程序规定。市纪委监委和有关党委(党组)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委监委强化内部督查,确保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对认错态度好、符合形态转化条件的干部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立足落实落细,强化制度保障。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制定运用“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明确党委(党组)、纪委监委、党的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对不同形态运用情形、运用方式、运用程序以及形态间如何转化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健全考核制度规定。制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主体责任检查考核、述责述廉、贯彻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以主体责任落实带动“四种形态”深化运用。健全完善加强对区纪委监委和派驻机构领导、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加强对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监督考核。三是加强配套性制度建设。制定《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统筹监督工作的办法》等制度,使在监督中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有章可循。研究制定“一案六书两报告两建议”规定,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求贯穿其中,切实做到防微杜渐。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不足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党委责任意识不强,认为运用“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或者应该“委托”给纪委干;有的认为后三种形态都归纪委管,党委只负责第一种形态。二是监督专责落实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组织“三转”不到位,监督泛化、弱化,对“四种形态”想用不会用、用时用不好。三是基层延伸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基层党组织不敢、不会运用“四种形态”,在运用方式、运用领域上泛化。

思想认识方面。一是有的纪检监察组织对抓早抓小、层层设防认识不到位,一些转隶干部对问题线索习惯性地往职务犯罪角度考虑,存在“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惯性思维,把运用“四种形态”片面理解成只运用第四种形态。二是有的纪检监察组织在如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开展过程评价和深度评价等方面缺乏系统思考,对如何把运用“四种形态”深度融合到业务考核中缺乏深入把握。

第一种形态运用效果方面。一是谈话函询运用不规范、不均衡。有的纪检监察组织存在不想用、不愿用现象,运用明显偏少;同时一些基层党组织由于核实能力不足存在泛用滥用倾向。二是一些党组织通过定期统计运用数据推动责任落实,但对实效如何跟踪分析不够,比如,有的党组织谈话缺乏严肃性,对被谈话人警醒和触动不够;有的谈话之后整改不到位却听之任之。

形态转化方面。一是不愿转化。有的纪检监察组织把立案、重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等作为考核硬指标,有的担心向前一种形态转化被认为“宽松软”。二是不敢转化。市委对形态转化监督程序进行了规范,有的纪检监察组织担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不到位“留后遗症”,对形态转化不习惯按程序办、不敢落到纸面上,习惯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内部把握。三是不理解转化。有的单位对形态转化案例宣传不深入,部分党员干部理解有偏差、有杂音。

对受处理干部的教育管理方面。一是对受处理干部回访教育和重新启用还存在一定盲区,一些基层党组织不敢使用受过处分的干部,“改了就是好同志”的氛围不浓。二是有的党的工作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不到位,比如有的组织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但纪检监察机关不知情,存在重复处理的风险。

努力实现政治、纪法、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着力压实责任。一是细化责任分工。督促各级党组织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完善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工作机关加强职责范围内运用、基层党组织敢用会用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强督导考核。引导各级党委(党组)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增加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委工作考核中的权重。三是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深化运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管平台,以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履责日志为基础,自动汇总生成运用“四种形态”的有关内容和统计数据,实现信息集成、实时监督、在线评价考核。四是强化追责问责。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质效检查,全面排查长期不运用第一种形态、运用生拼硬凑、形态转化违反程序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追责问责。

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一是提升谈话函询运用效果。坚持“应谈尽谈、应询尽询”,强化震慑。集中通报曝光谈话函询中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等违纪行为。加强对谈话函询情况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二是对不同情形运用的处理方式进行细化,加强指导,确保第一种形态运用到位。三是加强对运用效果的及时跟踪。通过与监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谈话了解、现场检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加强对第一种形态运用结果的跟踪管理。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甚至敷衍了事等问题严肃查处。

严谨实施形态转化。一是加强统筹指导。强化对全市形态转化的统筹协调,印发形态转化工作和典型案例指导通报,规范转化尺度,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形态转化标准科学合理。二是强化纪法贯通。精准运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确保形态转化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综合考虑得当。

健全完善配套机制。一是规范评价标准。细化运用“四种形态”的考核指标,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方式,提升考核精准性。二是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党的工作机关在运用“四种形态”中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合力。三是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出台制度的推广和监管。强化对基层党组织制定运用“四种形态”有关制度的指导,健全完善监督备案制度,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市纪委监委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