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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走的是新时代创新之路

随着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审议通过、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回望已走过的历程,使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推进改革任务注定也要另辟蹊径,探索一条创新之路。

一路走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自我监督出发,走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路子,将改革成果载入宪法和监察法,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和协调推进。这条改革路径,不仅是独一无二的“中国方案”,而且充分体现新时代特征、契合新时代要求,深深烙上新时代的鲜明印记。

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领导进行顶层设计,使改革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科学的思想引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总书记高度重视,既挂帅又出征,多次主持召开重要会议,审议改革方案和试点工作方案,在党的十九大等多个重要场合对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做出重要部署,彰显了非凡的政治勇气、强烈的使命担当、深邃的历史眼光、科学的辩证思维、强烈的创新精神。“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在一系列重要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形成了科学完备的体系,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对改革实践经验的重要总结,也是改革的重大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了为什么改、为谁改、怎么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强大思想理论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以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坚实基础,这项刷新“中国速度”的改革走得蹄疾步稳、又快又好。新时代呈现新特征,新时代蕴含新要求。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这一深刻总结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经验而作出的重大论断,是新时代不断开创新局面的根本保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也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消除改革阻力、汇聚改革合力。波澜壮阔的全面从严治党使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领导力、组织力、号召力极大增强,全党上下践行“四个意识”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推动改革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的清障排淤、助力护航作用。纵览改革过程,既把党的领导充分体现在改革的整个过程和方方面面,又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改革所涉各方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意识,把推进改革的过程转化为落实“四个意识”的过程、向党中央对标看齐的过程。中央纪委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改革相关工作。全国人大、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编办等单位通力合作,齐心协力把党中央要求落到实处。各试点地区党委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党委书记站到改革第一线,当好“施工队长”;试点地区纪委切实负起专责,抓好改革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成员单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了协同攻坚、共推改革的良好工作局面。

以党内监督全覆盖带动国家监察全覆盖,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打下基础、作出示范。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灵,其他监督必然失效。必须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完善科学管用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十八大以来,通过不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特别是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内监督体系,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纪律检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在继承和借鉴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完成与党内监督全覆盖相匹配的国家监察全覆盖,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这条以党内监督带动国家监察以及其他监督的路径,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总结的一个重要成果。坚持这条中国独创的监督之路,才能巩固、拓展和完善来之不易的全面从严治党卓著成效,才能消除党长期执政的心腹大患,解决腐败问题这个最大危险,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不断厚植党的执政之基。

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统一部署与鼓励试点地区积极探索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遵循“先试点、后推开”的行动逻辑。2016年11月,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改革试点。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今年2月,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3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回顾整个过程,改革确定了先转隶、再成立、再挂牌的原则,时间表和路线图进程得当、节奏合理,并将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工作与试点工作紧密结合,确保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如期成立并及时开展监察工作。同时,注意把握人员这个关键因素,抓住转隶这个关键环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增强转隶人员的政治认同和归属感,同时通过优化配置、业务培训,推动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真正做到合编、合力、合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注重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起来,鼓励试点地区对试点方案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先行先试、大胆尝试。比如,北京市研究提出中央在京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原则,探索向城市副中心建设等重大项目派驻监察专员;山西省针对铁路运输单位跨省域管理的实际,积极探索合理衔接、全面覆盖、有效监察的机制和办法等。可以说,改革形成了顶层决策和基层探索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回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党中央部署改革试点任务,全国人大紧紧跟上,及时召开会议,通过三地改革试点方案和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做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紧密衔接,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试点地区围绕改革试点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积极探索实践、认真归纳总结,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改革全面推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了实践支撑。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制定监察法工作稳扎稳打、有序推进。今年的全国两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党中央关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制定监察法的过程中,坚持不断发展论和发展阶段论相统一,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有机统一,抓住主要矛盾和最突出的问题,着力增强现实针对性和实效性。监察法的制定出台,为巩固发展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经验和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也开启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更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新征程。

回望历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既是实践创新,也是理论创新,其改革路径和改革方法充分彰显了“四个自信”,是我们党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的独特创造,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积累了鲜活而卓有成效的经验,值得认真总结、丰富发展。(记者 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