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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出台《关于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

近日,天津制定出台《关于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全市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为落实十九大报告以及新党章关于赋予党组处分权的重要要求提供了具体制度遵循。

《实施细则》是天津贯彻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具体举措,共设四章38条内容。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党组处分工作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二章职责权限,对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形成责任清单。第三章处分程序,分四节对市级机关、区级机关处分程序、特别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机制和沟通程序进行分别规定。第四章附则,对参照执行范围、派驻纪检监察组政务处分的程序、施行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实施细则》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在体例上进行创新,对《规定》重新归纳细化。分设总则、职责权限、处分程序和附则四章,明确了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各主体的职责清单,有利于压实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主要流程环节,使党纪处分程序明、衔接畅。二是充分考虑了天津市市、区两级实际情况,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的案件,在外部审核把关主体上有所区别。在处分程序中分设了市级机关和区级机关两套程序,对市级机关处分程序与中央《规定》保持一致。区级机关采取提级审理模式,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三是体现了权责一致和相互监督制约,压实主体责任、明晰监督责任。按照《规定》精神,充分体现选人用人与管理监督权责一致。比如,对“党组”和“党组性质的党委”有管理权的党员干部,均要求按照《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并移送有关部门审理后,由党组作出处分决定。同时,规定通过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和有关部门外部审核把关更加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确保案件质量与提高效率相结合,细化工作程序。从《规定》立法精神出发,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细化了各环节征求意见程序要求,处分异议的沟通协调程序,对报市纪委研究决定的条款,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回复要求,通过加强外部监督,对案件质量从严把关。

天津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实施细则》时强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中央《规定》和我市《实施细则》,准确把握党组的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好党组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天津市纪委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