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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栏|党风廉政建设历史上的一周(8月10日-16日)

为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的辉煌历程,发挥以史鉴今、资政育人作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方正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图书内容,“廉韵津沽”网站整理推出“党风廉政建设纪事·历史上的一周”专栏,供党政干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和有关理论工作者学习思考,并提出宝贵意见。


党风廉政建设纪事

历史上的一周

(8月10日-16日)

8月10日

1960年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农村“三反”运动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

中央指出,监委所提的意见,都是正确的,并且可以作为全国范围内大体统一的标准。中央监委的《意见》规定:从1958年当地成立人民公社算起,干部贪污二三百元以上至千元以下的,必须进行坚决的斗争,给予必要的处分;凡贪污千元以上的,应定为大贪污犯,给予刑事处分,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关于赃款赃物的退赔问题,必须坚决执行必退必赔的政策。一时退不起的,可以分期退回;对于贪污数量大或贪污行为恶劣的人还可用强制劳动的办法补偿。《意见》还要求,对于犯有官僚主义错误的同志,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一般不给予处分,对其中极少数严重不负责任、丧失职守、造成严重恶果的应追究责任,给予撤销职务或其他处分;对于犯有严重铺张浪费错误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应该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1983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以“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

《通知》除重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1982年10月《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和1983年7月《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外,还作出了以下规定:(1)除了国务院规定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费以外,一切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强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钱物;(2)有些与民有利,急需办理,群众能够负担而又自愿集资办理好的事情,必须在所集资的范围内,交有关单位和群众民主讨论决定,并由相应的地方立法机构立法,公布实行;(3)对集来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原集资的目的和计划使用,不得以任何名目挪作他用,更不得贪污浪费;(4)制止乱摊派关系到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维护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大事。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必须严肃地按党纪、政纪处理。

8月12日

1962年

中央监委就案件甄别工作的情况向中共中央作报告

报告反映,据18个省市区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统计,近年来被批判处分的干部、党员和群众有437万人,到今年6月底止,已甄别了323万人,占上述批判处分总数的73%。目前甄别工作已经收到很大效果,尤其是对一些重大案件甄别平反以后,效果更为显著。报告对甄别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意见。

1977年8月12日至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510名,代表全国3500多万名党员。大会通过了经过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选出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当选的中央委员201名,候补中央委员132名。十一大政治报告宣布,以粉碎“四人帮”为标志,“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在党的十一届一中全会上,邓小平当选为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在大会的闭幕词中号召全党,一定要恢复和发扬毛主席为我们党树立的群众路线、实事求是、批评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十一大通过的党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1977年10月起相继召开新的一届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与此同时,在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中,陆续恢复建立党委或党组。党章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规定,明确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

8月13日

1996年

中央纪委、监察部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派出10个专项检查组,于8月中旬到9月上旬,分别到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部委,主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省部级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存在的以权谋私问题。检查内容还包括贯彻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有关规定,清理违反规定乘坐小汽车以及领导干部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等“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014年8月13日、15日

监察部在北京分别主办APEC反腐败工作组会议和执法合作网络第一次会议

亚太经合组织21个经济体代表,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等8个国际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审议了《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职权范围》等成果文件,一致同意加强在拒绝避风港、腐败人员缉拿归案和腐败资产追回等方面的务实合作,进一步打击腐败和商业贿赂。这标志着亚太地区首个多边反腐败执法合作平台—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正式启动,国际追逃追赃成为执法合作重点。

8月15日

1960年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解决县社领导机关组织不纯和改造落后队问题的报告》

中央在批示中指出,中央监委《关于解决县社领导机关组织不纯和改造落后队问题向中央的报告》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文件,所提出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几项意见也是正确的。希望各地参照办理。中央监委在报告中建议:(1)在农村“三反”运动中应该把改造落后队的工作作为重点。(2)注意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3)注意健全县、社党委领导核心。(4)各级党的监察组织要积极参加解决县、社领导机关组织不纯和改造落后队的工作。

8月16日

1959年

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通过《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决议》要求,在厉行增产的同时,必须厉行节约。一面增产,一面节约,勤俭建国,勤俭办人民公社,勤俭办一切企业事业,勤俭持家,这是我们国家的富强之道,也是争取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的关键。《决议》提出,要在全国城乡,广泛地进行节约的教育,国家机关应该首先作模范,克勤克俭,节减一切可以节减的开支。

1980年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

《决定》规定,除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在与外国领导人的交往中,按国际通例互赠礼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接受礼品,只有外事单位和外贸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工作需要,同对方互赠对等的礼品;在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商人主动赠送礼品,确实难以谢绝时,不论大小、多少,一律交公;禁止在对外交往中,公开示意或暗示要对方赠予任何礼品,和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进行敲诈勒索、变相受贿;如有违犯,一律按党纪国法从严处分。

2016年

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指出,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贯彻“三严三实”的必然要求。党内监督既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