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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通报4起不作为不担当问题

1.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农经站站长李国波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4年至2017年,桑梓镇农经站报销的加油费、修车费、招待费、办公费等杂项开支票据共7.6万元,存在未经镇主管领导签字报销问题。李国波作为农经站站长,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报销程序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李国波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李国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民政办民政助理纪荣华对申请低保人员审核不严问题。2015年10月,下营镇下营村村民马某的女婿高某代马某向下营镇民政部门报送了办理低保的相关材料。申请低保前,高某家有小型机动车一辆,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纪荣华作为民政助理没有按照规定认真审核,致使马某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9个月,金额共计3668元。纪荣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纪荣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财政所所长徐淑凤履职失职问题。2013年4月,出头岭镇政府在协助中标单位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土地治理工程时,徐淑凤管理此项工程款,但她没有落实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其本人利用出头岭农商银行开设三个银行存款账户存储、拨付工程资金,并且只填制了会计凭证,未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工作失职失责。同时,徐淑凤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徐淑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副镇长宋文普、司法所所长孙旭红失职失责问题。邦均镇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于2012年2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6至2015年10月,宋文普、孙旭红先后担任邦均镇司法所所长,在对李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未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没有根据矫正人员的个人生活及居住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信联络等措施进行检查,也没有开展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致使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2年6月至2015年10月赴江苏、南京等地组织进行传销活动。宋文普、孙旭红工作失职失责,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蓟州区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