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⑩】始终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原标题:聚焦监察法草案⑩始终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监察法草案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监委不设党组、不决定人事等重大问题,其本质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委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监委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始终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

今年全国两会上,杨晓渡同志在回答如何加强对监委和纪委监督时说:“我们要接受党中央的监督。党中央对我们的领导就是对我们的监督,十九大以后第一家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的就是中央纪委,在去年底向党中央报告了两个月来的工作。”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的请示报告制度。在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实质上就是规定国家监委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也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工作。

党对纪委监委的领导包含着严格的监督。为了从组织形式和职能定位上实现党对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在党中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实行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的体制,构建起纪律管全党、法律管公职人员相结合全覆盖的监督体系。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败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

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党的领导是贯穿始终的全过程领导。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方方面面,都体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特别是在法法衔接上,需要监委与司法机关等各部门密切配合,需要通过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来统一思想和行动,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做到既协调有序,配合有方,又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 田国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