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委组建后,监督范围扩大了、任务更重了,尤需要加强监督。对此,多位省区市监委主任向记者表示,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同时,各级监委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正晓表示,监察法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就意味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还要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等相互配合制约,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特别是规定了严格的自我监督措施,有利于监察机关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抓好自身建设,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惠同样表示,监察法草案专设监察程序一章,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并从加强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等相互配合制约、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等4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这些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有利于确保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昌林注意到,监察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国家机关,监察的对象又是比较特殊的群体,所以在监察法制定过程中,人们很关心如何实现对它的监督。“监察法草案既赋予了监察机关严厉打击腐败的权限和手段,又用一整章的篇幅强调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明确了有效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被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具体措施。”

监察委员会要始终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监督,这是最重要的。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陶治国表示,要处理好向党委报告工作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纪委与监委是合署办公,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向党委报告工作。监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性,不宜在人大会议上公开报告,但人大的其他监督方式同样有效。”

从吉林省来看,省市县三级监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作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下一步,还将考虑邀请一些人大代表作为特邀监察员。

“监察法草案为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从法律上强化了对监督者的监督,预设了内控程序和外部监督,有利于确保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灯下黑’。”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修明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代表们表示,监察机关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本报记者 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