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11)】强化自我监督,正确行使监察权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法草案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领导本身即是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在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的体制下,强化自我监督,很重要的是加强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领导。

为规范监督程序,监察法草案专设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例如,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措施,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要求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等等。

监察法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草案规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进行严格规定,并建立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草案也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等9类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记者 田国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