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建议”不容轻视——天津市推进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为深入研究和推动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开展,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委成立专题调研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座谈研讨等方式,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截图

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是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标本兼治、构建“三不”机制、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有效方式。

为深入研究和推动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开展,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委成立专题调研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座谈研讨等方式,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实践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党纪法规,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督促有关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天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发出纪检监察建议1360余份,督促整改问题1500余个,督促建章立制470余条。

注重全过程提出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特别是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着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写好“后半篇文章”。如,在扶贫助困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违规享受资金追缴不到位问题突出,专门下发纪检监察建议责成排查追缴。

注重健全建议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一些配套工作机制,推动了建议工作的有效开展。如,建立“三针对”建议提出机制,即针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下级纪检监察工作突出问题,分类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建立建议书制发“四统一”机制,即统一登记备案、统一建议内容、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督查督办,提高规范化水平。

注重增强建议执行和实效。始终把纪检监察建议的执行放在突出位置,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挂号销账管理、明确回复期限、跟踪督促检查、采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整改情况“回头看”等有效举措,推动纪检监察建议执行到位、落实落地。把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作为提出建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起到“发出一份建议,解决一批问题,完善一批制度”的效果。

影响纪检监察建议取得实效的主要问题

对建议工作认识不到位。多数纪检监察组织都存在对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的性质、功能认识不清,对行使建议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问题,甚至个别单位把纪检监察建议当做可有可无的辅助手段,其表现主要是重查处轻建议、重纪检监察决定轻纪检监察建议。一些被建议单位认为纪检监察建议只是一般性工作建议,没有纪法效力,执行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打折扣搞变通。如,近五年来,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纪检监察建议书,只有13%收到反馈意见,且其中很多答复敷衍应付。

建议使用不充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使用纪检监察建议,该用不用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有的部门和单位至今没有破题。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各区纪委监委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仅占立案总数的7%;超一成的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至今没有发出过规范的纪检监察建议书。国家监察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各区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发出的监察建议平均每个单位不到一份,近八成的单位没有发过监察建议。

建议程序内容不规范。由于纪检监察建议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和文书规范的缺失,“谁来提、向谁提、提什么、如何提”问题不明确,导致普遍存在建议程序随意性大,建议书内容形式不规范问题。建议工作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等业务部门均可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但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归口管理,出现“多龙治水”现象。建议内容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多数建议书都不同程度存在理由阐述不充分,分析不到位甚至没有分析,建议过于原则、不具操作性问题。建议书名称多数不规范,如“执纪审查建议书”“纪律审查建议函”“问责情况建议函”“监督建议函”“监督建议书”“处理意见函”“督办函”等。

建议执行不得力。对发出的纪检监察建议,多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都没有建立跟踪督办、检查指导、抽查回访、追责问责等配套工作机制,“一发了之”“报来即结”“不报不问”现象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建议的权威和效力。如,一些单位发出建议书的数量与推动整改问题和建章立制数量不成比例,后者数量不到前者的一半,有的仅为1/5。

建议工作进展不平衡。从层级看,呈逐级递减态势,市级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纪检监察建议的数量多于区级,乡镇(街道)级纪检监察组织只有个别单位发过建议书。从建议类型看,纪律检查建议明显多于行政监察建议和国家监察建议。如,近五年来,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纪律检查建议是监察建议的3.4倍。从执行效果看,通过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整改问题多,督促完善制度的相对较少。从区域看,涉农区使用纪检监察建议数量明显多于城区和环城区。

提升纪检监察建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全过程,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惩防结合,才能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纪检监察建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纠偏功能,纪律检查建议重点围绕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以及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的、深层次问题,向有关部门党组织或下级机构党组织提出整改建议;监察建议重点围绕在监督、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纠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约和监督权力制度等建议。

坚持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必须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具体适用情形,严格遵循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制发、内容和审批程序,同时要做好建议书的送达等工作。以审查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案件事实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查证的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提出合法合理准确的建议,努力做到主体适格、依据明确、内容准确、程序正确、适用精确,坚决防止纪检监察建议工作随意性和盲目性,不得以“口头建议”“建议函”等方式代替纪检监察建议书。

坚持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书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权限和手段,撰写建议书必须注重建议书的质量、规范建议书格式、统一文号管理等,切实增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严肃性;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是依规依纪履行职责的法定行为,具有强制性,相关单位不落实不采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要以严肃的责任追究,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权威性。

坚持完善工作机制。抓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内部统筹和部门联动,将建议书的制发和落实情况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衔接贯通,推动形成监督合力。完善跟踪督查机制,由使用纪检监察建议的部门负责日常指导督促和抽查回访,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将纪检监察建议的开展和采纳、落实情况纳入“两个责任”考核内容。完善追责问责机制,对存在应发不发、对提出建议工作敷衍应付、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不按时反馈落实整改情况或落实不到位情况的单位和部门,严肃追责问责,视情通报曝光。(天津市纪委监委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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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纪检监察建议

纪检监察建议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权限和手段,纪检监察机关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定行为,具有强制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以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为主要方式。纪检监察建议书分为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合并为纪检监察建议书)。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律检查建议,是纪律检查机关根据监督检查、特别是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以及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的、深层次问题,向有关部门党组织或下级机构党组织提出的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使用纪律检查建议书:

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其他处理的;就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有关党组织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典型问题,建议加以制止、批评教育、加强监管,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的;纪律检查机关采取建议方式更为适宜的其他情形。(据《天津市纪委监委关于加强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纠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约和监督权力制度等的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使用监察建议书: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存在问题,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或者采取相关措施整改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履行职责存在问题,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整改的;等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