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以11个派驻协作组为单位统筹推进协作监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截图

(原标题:天津:以11个派驻协作组为单位统筹推进协作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有效整合资源,高效协同开展工作,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天津市纪委监委关于建立派驻机构协作机制的意见》。

今年以来,按照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和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精神,天津市纪委监委深入推进市管金融企业、市属高校、市管企业派驻机构改革,在15家市属高校、2家市管金融企业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为做深做实做细派驻监督提供了组织保障。此次《意见》出台,着眼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强化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推动派驻机构高效履职尽责,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意见》明确了协作形式、分组设置和工作职责。按照“统筹管理、分片协作”原则,将派驻机构分片划分设置为11个协作组,以协作组为基本单位统筹推进有关协作事项。各协作组设组长1名、常务副组长1名、副组长2名、联络员2名,并进一步细化了组长、副组长和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意见》重点明确6项协作内容:协同工作指导,重点加强对监督职责履行、疑难问题解答、程序标准规范等纪检监察相关工作开展协同指导;联合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对重点工作任务、专项工作安排、内控机制建设等工作的联合监督检查或交叉检查;协作审查调查,重点开展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线索或案情的共同研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联合审查调查、重大特定案件的交叉审查调查、重大专项治理的联合调查等工作;案件协作审理,建立协作审理机制,组成协作审理组,对协作组内各成员单位的案件进行内部审理;联合调查研究,围绕纪检监察工作重点问题,以及本协作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学习交流培训,搭建学习交流平台,通过专题培训、业务讲解、案例分析、观摩交流、座谈研讨等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

《意见》明确了派驻机构协作组开展工作的5项保障机制,包括协作组定期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工作机制,组长、副组长定期听取协作组专题工作汇报机制,协作组活动备案机制,机关各厅部室定期参加协作组活动机制,以协作组为单位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考核机制。

《意见》要求,市纪委监委对协作组实行直接领导,协作组在市纪委监委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向市纪委监委请示、汇报工作。各协作组要强化协作理念,积极沟通协调,周密安排、通力协作,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加强工作研究,紧密结合成员单位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协作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平稳高效运行。(李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