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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

7月2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监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国家监委依法有序做好专项工作报告准备工作。2019年,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联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调研,全面了解各地开展监委专项工作报告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列入了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