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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期间收集调取的相关材料,能否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巡视是指中央和省(市、区)党委,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党内全面监督的专门制度,那么巡视工作期间收集调取的相关材料,能否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下面我们请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刘宁为我们解答。

巡视工作方式主要有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资料等。巡视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巡视期间发现和收集的第一手资料,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调取的证据,在形式、来源甚至内容上都高度近似甚至重合,这些材料可以供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参考使用,从而大大节省审查调查取证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但必须明确的是,巡视组并非案件审查调查部门,本身没有调查取证权限,这决定了巡视材料在性质上并非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而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重新调取或者进行必要的证据转化。《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巡视组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在执纪执法工作过程中,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应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不能不加甄别、“照单全收”,而应依纪依法重新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