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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政府部门转作风提要求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政府部门转作风提要求 群众办事少跑腿 执法不搞“一刀切”)

“《条例》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10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注意到,《条例》分别用专章对“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作出规定。在“政务服务”方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减证便民”是优化政务服务的必然要求。据介绍,下一步将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推动政务服务数据和信息可靠交换、安全共享,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推广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着眼规范监管执法,《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执法‘一刀切’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有的地方监管中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督查督导、年终考核的时候,临时抱佛脚,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不给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留出合理的时间,甚至要求企业普遍停工、停产等,这就给企业主体造成损失。对此,《条例》专设一条,有利于以法治化手段纠正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记者 瞿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