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解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条文共分两款,层层明确纪律边界。
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正确政绩观事关发展全局,部分干部私心作祟,将履职干事与个人仕途、名利得失挂钩,工作急功近利、好大喜功,背离发展要求并造成较大损失,必须严肃追责。
第二款规定,专门明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加重处分。这类行为,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不仅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错失宝贵的发展机遇,还会透支一个地区、一个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条例》对此类行为明确要求从严从重处分。
某县委书记任某为片面追求个人政绩,不顾地方财政短板、未经深入调研,盲目推进多个城中村征迁项目,导致安置房逾期、工资拖欠等民生问题;同时违规推动违法占地、不合规划的网红景点项目,最终项目部分拆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典型的政绩观错位违纪行为,最终受到严肃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摒弃急功近利、虚荣浮夸的错误心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讲述人:滨海新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刘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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