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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者当以廉为先

廉,盖居官者分内之事。孰不知廉,可以服人,然中无所主,则见利易动。其天资渎货,窃取于公,受赂于民,略亡忌惮者,固不足论;若夫稍知忌惮者,则曰:“吾不窃取于公,受赂于民足矣。”吏呈辞讼,度有所取,则曲从书判。未几,责置缣帛,虚立领直,十不偿一。私家饮食备于市买,纵其强掠于市,不酧其钱,役土匠造器用,则不给衣食,勒吏轮具,以至灯烛樵薪。责之吏典,似此者,不一而足。虽欲避窃取受赂之名,不知吏之所得非官司欺弊,则掊民膏脂。吾取于此,与窃取受赂何异?盖思人生贫富固有定分,越分过取,此有所得,彼必有亏。况明有三尺,一陷贪墨,终身不可洗濯。故可饥可寒,可杀可戮,唯独不可一毫妄取。苟有一毫妄取,虽有奇才异能终不能以善其后。故为官者当以廉为先。

——《州县提纲》

■译文

廉洁,是为官者分内之事。如果不知道廉洁,凭什么使人信服?如果内心没有坚定的信念,一看见利益就会改变自己的行为。自不必说那些贪污财物、天性贪婪的人,盗窃公家财物,收受他人贿赂,完全不知道忌讳害怕。那些稍微知道忌讳害怕的人,就会说:“我不盗窃公家的财物,只是收受百姓的贿赂就足够了。”官吏递交百姓辞讼时,根据收受贿赂的情况歪曲言辞。没过多久,又巧立名目勒令百姓置办财物,其空设名目之繁,胜于应设的十倍。百姓的生活完全依赖于市场贸易,为官者却放纵豪强不顾市场价格,强取豪夺,驱使当地工匠制造器物却不给衣食。官吏勒索的条目之细,以至于灯烛、柴火都包括在内。在记录官员犯罪的吏典中查找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官员虽然想要逃避盗用公家资源和收受百姓贿赂的罪名,却不知道官吏贪污的罪名,不仅是徇私枉法,也包括剥削民脂民膏。像这样剥削人民的官吏,和盗用公家资源和收受百姓贿赂有何区别?应该想到人生贫富自有定数,收取超出自己份额的利益,必然会造成其他地方的亏损。何况应该忌惮于法律,一旦被加上贪污的罪名,就算耗尽一生也无法清洗污名。所以,为官者可以挨饿,可以受冻,可以被杀害,可以被侮辱,唯一不能做的就是贪污一丝一毫。如果有丝毫贪污的行为,就算有出类拔萃的才能,也难以善终。所以做官的人应该以廉洁为先。

■解读

这段文字选自《州县提纲》,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州县治政专著。《州县提纲》据传是北宋理学家、“海滨四先生之首”陈襄所作。作为北宋仁宗、神宗时期的名臣,陈襄以公正廉明、知人善任闻名,《宋史》之中记载,陈襄“其莅官所至,必讲求民间利病”,可能也是因此将书托名于他。该书在收入《四库全书》时,总纂官纪昀等在考证后认为此书为陈襄撰实“不足据矣”。

虽不能确定为陈襄所著,亦不能减少《州县提纲》的价值。在编《四库全书》时,编者承认“其书论州县莅民之方,极为详备,虽古今事势未必尽同,然于防奸嫠弊之道,抉摘最明,而首卷推本正已省身,凡数十事尤为知要,亦可为司牧之指南,虽不出于襄手,要非究心吏事、洞悉民情不能作也。”《州县提纲》的作者应为熟知基层民情、经验丰富的官吏。作为中国现存最早的州县治政专著,《州县提纲》的指导作用一直为人称道,吴澄就曾表示,愿“州县亲民之官,人人能遵是书而行之民”,并认为“安得如此持身、如此用心者布满天下州县哉”。

《州县提纲》共有四卷,其中第一卷强调官员的品德操守,第二卷到第四卷指导官吏的实际工作。在第一卷之中,作者主要强调官吏的“廉”与“勤”两方面。我们所选的这段话为全书开篇,强调“为官者当以廉为先”,作者特别抨击了那些不拿公家资源却染指民脂民膏的官吏,百姓是最大的“公家”,侵害百姓的利益,就是侵害“公家”的利益,是败坏官箴的严重行为。作者认为,一旦有贪污的行为,无论花费多大的精力都无法洗清自己身上的污点,所以为官者在守廉上务必要“慎初、慎独、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