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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匿名诬告说“不”!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原条例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现在的政治纪律部分,并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党员干部中引起不小反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需要制度供给不断跟进、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匿名诬告、陷害造谣,要坚决说“不”。

实行举报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多年以来,这种形式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很大作用。不少大案要案正是通过举报而获得重要线索并取得突破的。但与此同时,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也出现了诬告、造谣、中伤、陷害、抹黑等问题。出于险恶用心、使用卑劣手段的诬告陷害,不仅导致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还对正风反腐有序推进形成了干扰,甚至于有的单位被层出不穷的诬告、造谣弄得乌烟瘴气。

此类歪风有不同表现。从动机上说,有的人为了发泄个人怨气,给别人编造丑闻;有的人在涉及个人利益的事项上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就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有的人害怕贪腐行为东窗事发,编造虚假举报意图转移组织的视线;有的人嫉妒同事取得成绩,散布不实消息对其诋毁中伤……

从手段上说,有的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有的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有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有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从后果来说,造谣中伤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心理阴影甚至身体上的创伤,这种伤害甚至是终生难以痊愈的。诬告陷害还给一些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大干扰,导致人心惶惶、管理失序。

举报,无疑是强化监督的利器。为了消除举报人顾虑,使举报更有效,必须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这没有任何问题。但,这绝不意味着举报者可以不负责任地肆意妄为。恰恰相反,正因为举报具有政治、政策、法律的属性,所以必须依法依规、慎之又慎;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一方面,既不能把合规合纪合法的举报看成是诬告污损,另一方面,也不能借举报的名义造谣中伤。

什么是举报,怎样举报,什么问题合适举报,通过什么途径举报,怎样回应举报等,这涉及一系列纪律和法律问题。有制度和章程文本在,可以细读研究,这里不展开说。

需要强调的是,对诬告造谣、有意陷害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加以纠正和防范。最直接的是看动机,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维护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有利于捍卫法治、推进反腐、伸张正义,而决不允许某些人以举报为名用来图私利、泄私愤、徇私情。同时,还要讲规矩。不能认为动机不错,就可以捕风捉影、添油加醋、妄加揣测、以讹传讹。反映问题,必须有事实依据或可靠线索。尤其作为党员来说,向党组织反映问题,是极其严肃的政治行为,对当事人和对自己都是非同小可的事。还有,就是党组织应该以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好有关声誉和信任问题。这方面,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作出准确判断、正确甄别。发现诬告等问题,应当及时为被诬陷的党员干部澄清事实,通过一定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当事人卸下思想包袱。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更加需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那些锐意改革、勇于担当、敢得罪人的党员干部提供舞台和支持。同样重要的是,对匿名诬告等行为也要高悬纪律和法律之剑,依纪依法严肃整饬,这同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米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