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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谈话函询 报批请示不可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纪委监委收到下辖某县一名市管干部与商人存在交往过密、不够谨慎、未能把握好“亲”“清”政商关系的问题线索,由于反映问题性质轻微,承办的第五纪检监察室在线索处置、集体会商的基础上,拟订问题线索办理意见请示,经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游宇飞批准,启动了函询程序。“启动谈话函询随意不得,不能想谈就谈、想函就函,要守‘规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第五纪检监察室相关负责人说。

谈话函询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必须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报批请示,严格程序,避免乱用滥用。

“经查实,市直某单位违规发放福利,时任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对此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按规定启动谈话程序。”前不久,江西省南昌市纪委监委第一执纪监督室主任梁卫东组织召开工作例会,集体研究问题线索。

“鉴于黄某某是我市下一级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其开展谈话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还要向市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一执纪监督室工作人员讨论道。

工作例会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第一执纪监督室对黄某某的工作、性格等基本情况进行摸查,研究拟订谈话内容,确定了主谈人员及陪同人员、拟谈话的时间及地点、通知方式等,明确了实施谈话的注意事项及要求。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市纪委监委一名副书记和相关业务室人员对黄某某进行了谈话。“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强化了对启动谈话函询的有关要求,程序严密、操作性强,可以有效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四川省纪委监委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中明确:在决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需经承办部门集体讨论或线索排查会议研究;在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时,承办部门会对问题线索进行全面研判,对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等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拟订详细的谈话函询方案;对于谈话或函询方案,要严格执行报批制度,谈话函询必须按程序逐级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坚决杜绝未批先用、不批私用现象。

“采取谈话方式的,要拟订谈话方案并报批,主要是为了强化对谈话过程的把关和监管,明确工作责任,减少随意性,确保谈话效果;拟订工作预案并报批,主要是针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提前制定相应处置对策,以便有效应对、妥善处置。”四川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省还要求,由承办部门经谈话函询后提出拟作了结处置的问题线索,要由该部门分管委领导牵头进行集体会商,决定是否了结,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谈话函询不能是单一的‘谈’和简单的‘函’,要结合严密的办理程序,才能起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天津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市纪委监委在开展谈话函询前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相关情况,全面分析研判,摸清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脉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方案,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这样才能强化对谈话函询过程的把关和监管,明确工作责任,减少随意性,切实把监督功夫下在日常、形成经常。”(记者 张弛 见习记者 赵云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