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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监督合力 释放监督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关键是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相结合,同向发力、形成合力。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同人大监督贯通协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要加强在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工作协同,把人大监督、执法检查监督、代表建议办理同纪委监委发现问题、执纪执法、促进标本兼治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同民主监督贯通协调。结合民主监督内容,探索贯通纪委监委监督与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推进监督协调衔接。通过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等方式,接受监督,同向发力。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同行政监督贯通协调。行政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纪委监委监督在监督对象上高度重叠。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在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办配合等方面密切协作,不断扩大反腐败工作成果。深化改革、健全制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同司法监督贯通协调。司法监督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较为紧密的协作机制,有力促进了法法衔接。要继续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从案件管辖、工作程序、权限措施、证据标准、处置政策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强协作,提升有效衔接司法的质量和水平。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同审计监督贯通协调。审计监督不仅发挥“经济体检”作用,也为纪委监委执纪执法提供重要支撑。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审计机关在问题线索移交、开展重要专项工作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方面。同时,推动纪委监委监督成果在审计领域的统筹运用。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同财会监督贯通协调。财会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和会计监督,是经济金融风险和财会风险的监测器、预警仪,也是廉政风险的防火墙、显微镜。纪检监察机关与财政部门要加强会商沟通,对财会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行同题共答、及时提醒纠正,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认真分析甄别、及时进行处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同统计监督贯通协调。统计监督不但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也有助于发现廉政风险、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探索与统计监督部门协同开展监督的路径办法,注重发现统计造假背后的腐败问题,建立线索移交、风险预警、处置联动机制,实现监督效果倍增。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同群众监督贯通协调。群众监督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抓手。要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推进党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畅通群众反映意见建议和检举控告渠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完善激励保护机制,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正确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以及诬告陷害等行为的界限,完善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制度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同舆论监督贯通协调。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各种舆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的监督,具有主体多元、手段多样、影响力大等特点。纪检监察机关要适应信息化时代新特点新要求,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透明度,注重从舆情动态中了解社情民意、发现问题线索、纠正工作偏差,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符合党情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利于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增强监督合力、释放监督效能,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巩固发展。(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