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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工作部署系列解读之四

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试点地区应如期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其一举一动都牵引着世人关注的目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王岐山同志在全会工作报告中将“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作为今年七项任务之一,作出明确部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已经明确。改革任务艰巨繁重,在新的一年各方需要深化认识、凝心聚力,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和创新精神,将改革措施落实落细,确保改革扎实稳步推进,为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奠定坚实基础。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反腐败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党中央作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提出明确要求,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又作了深刻阐释。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深改组6次专题研究,决定整合反腐败力量,设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机构,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王岐山同志先后召开20多次会议专题研究,对改革目标、方向、思路等提出明确要求。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国家反腐败机构,制定国家监察法实质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改革,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对此有清醒认识和深刻领悟。

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难以覆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以及国企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存在监察盲区。同时,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不足、行政监察程序不完善、监察手段有限等情况也普遍存在,导致其作用难以最大限度发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六类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展开,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新的一年,中央纪委将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为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准备。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先行先试,既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考量,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信任。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蹚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落实全会工作部署,在试点工作推进中,各方应切实担负起责任,特别是试点地区党委和纪委应加强组织领导,完成检察机关相关部门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如期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并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

着眼于反腐败工作大局,位居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交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必将促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