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2015年开始任某县副县长,分管应急、消防等工作。王某,中共党员,张某大学同学,该县某局副局长。李某,该县某消防设备公司负责人。张某任职期间,多次小范围设家宴招待亲朋好友,王某几次应邀参加并赠送高档白酒、红木摆件等物品(价值约2.5万元)。李某多次主动到张某家中拜访,并赠送香烟、冬虫夏草、定制古树茶饼等物品(价值约10余万元)。后李某请托张某在政府消防设备采购项目中予以关照,张某答应并向相关负责人打招呼,李某公司遂成为项目供应商。另经查明,张某及其家人未向王某、李某回礼。
审理意见
名贵特产,指具备地方特色的名优物品、资源,具有稀缺性、高价值、可消费、能变现等特点,一般包括高档烟酒、珍稀药材、天价茶叶、名贵木材、珠宝玉石、名瓷名画等种类。对于违规收送名贵特产行为,要立足行为本质精准认定。本案中,张某违规收受王某所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利用职权收受李某所送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王某向张某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也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张某财物,涉嫌行贿。
现实中,亲友之间为表达感情,在节假日、婚丧喜庆等节点礼尚往来乃人之常情,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收送名贵特产行为,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廉洁性,构成违纪违法。常见表现有违规收受或赠送名贵特产、违规使用公款购买赠送名贵特产、违规操办婚丧喜庆并借机收受名贵特产等。对于发生或延续到党的十八大后的上述问题,应当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定性处理。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判断。一是双方关系,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等与职务职权相关联、与当前或未来公正履职相冲突的情形。二是礼品价值,是否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及一般礼节性往来等范畴。三是双方交往,是有来不往还是互有往来,往来的频次、涉及金额是否相当。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系同学关系、有一定私交,但张某从未回礼,双方并无正常礼尚往来,且存在职务上的制约、隶属关系,王某赠送价值上万元的高档礼品有可能影响张某公正履职,双方行为实为违规收送礼品,应分别依据《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和王某行为定性处理。
此外,还应注意风腐同查,准确认定借名贵特产行受贿问题。当前,有的行贿人前期未提及请托事项,长期向党员干部赠送高档礼品、名贵特产等以进行情感投资,待时机成熟时再提出请托事项。对于此类问题,要立足案件事实证据,判断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李某系张某管理和服务对象,借年节之际送给李某十余万元名贵特产后提出请托,其行为具有连续性,应从整体上认定其具有利益输送之主观故意。张某与李某并无礼尚往来,明知李某送礼可能意在影响本人职权行使,仍予以收受,后还行权办事。李某、张某的行为本质上系权钱交易,应当认定为行受贿。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仅有收送礼行为而欠缺谋利要件,比如送礼人未提出具体请托的,应综合收送礼价值、双方关系等因素予以定性。对于收受下属或者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所送礼品,价值超过3万元的,即使未涉及具体谋利事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系“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吕玲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