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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社会治理人机共生新图景

8月26日,北京地铁8号线王府井站,值班站长通过“智慧车站”系统查看站内运行情况。在智慧车站系统里,客流情况、人员配置、设备统计、环境监测、列车时刻表及服务处置概况等信息清晰呈现,一旦发现异常,系统会立即向工作人员弹出推送,便于及时到现场处置。

9月1日,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栋梁学校门口,智能机器人化身校园“新搭档”,在校门口迎接学生并互动,以人机协同模式上好别样“开学第一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化拓展‘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提升”。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开创社会治理人机共生新图景”,并把2035年“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确定为发展目标。当前,感知网络、大模型和智能体正快速进入生产生活和公共事务领域,人与机器的关系正从使用与被使用转向长期共处、相互依存。社会治理的对象、主体和规则随之变化。在这一背景下,把握人机关系的新形态,既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课题,也是回答智能时代善治何以可能的理论课题。必须在拥抱技术进步的同时守住人的主体地位,把智能技术的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使其真正成为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安定的可靠力量。

人机共生是一种怎样的社会形态?

历史地看,农业社会以工具延伸人的体力,工业社会以机器替代人的体力,信息社会以算法延伸人的能力。在这三个阶段,机器始终是人使用的对象。智能社会的不同之处在于,智能体具备了一定的感知、决策和行动能力。人机共生指的就是这种以人与智能体长期共处、相互依存为特征的社会形态。它与人机替代、人机协同分处不同层面。人机替代讲的是主体转换,机器接管人的部分劳动;人机协同讲的是作业方式,机器承担重复性、高强度或高风险的操作,人保留判断权;人机共生讲的是社会形态,它描述人与智能体长期共存所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

共生,在于主体结构的变化。当机器具备一定自主性,能够与人类共同决策和创造价值,传统的人机边界趋于动态和模糊。社会的行动主体由单一的自然人扩展为自然人、数字人、智能机器人多元并存,社会关系中增加了人与智能体、智能体与智能体两类新关系。《意见》提出构建面向自然人、数字人、智能机器人等多元一体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正是对这一变化的回应。

共生,在于生产生活方式的重塑。智能技术正推动生产关系从“人主机辅”向“人机共创”转变。《意见》提出,到2027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70%,到2030年超90%。在生产领域,智能体与从业人员协同作业成为常态;在生活领域,教育、医疗、养老、出行等场景中智能体成为常驻要素;在公共领域,精准识别需求、主动规划服务、全程智能办理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正在铺开。人的日常活动越来越多地在与智能体的互动中完成。

共生,在于价值秩序的重构。技术回答的是“能不能”的问题,社会建设还要回答“该不该”“为了谁”的问题。人机共生的社会形态仍然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形态,智能体的自主性由人赋予、有其边界,其行动的正当性最终要由人的价值标准来衡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定了智能社会建设的目标由人民利益来界定,效率、成本、响应速度都是从属指标。越是人机深度共处,越要站稳人民立场,越要重视科技伦理、法治素养和公共责任。

人机共生给社会治理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

人机共生首先扩展了社会治理的能力边界。当前,智能技术正全面融入社会治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在城市运行领域,交通调度、管网监测、应急处置越来越依赖实时数据与算法研判;在公共安全领域,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决策、现场救援、社会动员的水平因人工智能的应用而提升;在基层治理领域,智能系统能够把海量诉求、隐患和矛盾及时识别出来,为处置争取时间。《意见》把“人工智能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列入2027年目标。治理由事后应对转向事前预警、由经验判断转向数据研判,条件已经具备。

当然,挑战同样来自社会形态本身。

一是治理对象发生变化。智能体进入社会后,社会治理除了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还要处理人与智能体、智能体与智能体的关系,智能体的行为边界如何设定、失控如何处置、损害如何救济,现有治理框架多未涉及。尤其是在责任划分、隐私保护和社会就业等问题上,智能技术的应用带来了一系列需要关注与探讨的新课题。

二是治理责任趋于分散。传统治理中,一项决定背后有清晰的责任人和可追溯的程序。智能系统介入之后,责任链条被拉长了,数据由谁采集、模型由谁训练、参数由谁设定、结果由谁采纳,分散在不同主体手中,使得追责难度加大。

三是治理规则需要健全。智能系统高度依赖环境数据进行决策与适应,其中可能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现行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的数据收集和处理方式设计,对于新型数据的规制能力较为有限,需要不断健全完善。

面向人机共生的社会治理应如何系统推进?

人机共生是社会形态层面的变化,涉及技术、组织、制度等,因而社会治理的调整也须是系统性的。应坚持系统观念,做好顶层设计,把技术的效能、组织的承载与规则的约束统筹起来,使治理体系与人机共生的社会形态相适应。

以党的领导锚定价值方向。党的领导以及“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是我国建设人机共生社会的前提和结构性条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党的领导为技术应用确定了目标,使智能社会建设始终朝着有益、安全、公平的方向展开,这是我国推进人机共生的根本优势所在。

以权责规则守住治理底线。应当分级分类编制算法辅助决策事项目录,明确哪些事项可以自动办理,哪些必须经人工复核,哪些禁止交由系统裁量。凡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处置,人工复核应当具有强制性,复核人须能够独立于系统输出作出判断。与之配套的是可解释性要求和全程留痕机制,做到每一项决定都能回溯到具体的责任主体。

以组织体系打通数据配置。智能系统能够把矛盾算出来,却不能把矛盾解决掉。网格化管理把治理单元做小做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把条块壁垒打通,“接诉即办”把群众诉求转化为可考核的处置流程,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因此,应把智能预警直接接入基层责任清单,使系统发现的问题有人认领、有人办结、有人回访。同时,健全数据共享的授权规则与安全边界,让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依法流动,破除数据孤岛。

以普惠导向弥合数字鸿沟。人机共生的社会形态必须是全体人民共享的社会形态。推动城乡智能普惠,构建更有温度的智能社会。在推进智能化的同时保留必要的线下通道和人工服务,做好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同时,避免带有歧视性的模型进入治理场景,并建立面向公众的算法申诉渠道,让受智能决策影响的个人能够提出异议,最大程度享受人机共生带来的便利。(石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