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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说纪法丨如何理解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规定

如何理解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的五种行为,分别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凡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款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防线,彰显了党组织对党员忠诚老实、配合审查的刚性要求。

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本质上是党员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不仅阻碍组织查清问题,更损害党的权威和公信力,必须得到纪律的严惩。

例如,某党员干部张某某指使行贿人伪造证据,与证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妄图掩盖犯罪事实,严重干扰了审查调查工作,被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最终,张某某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对抗组织审查绝非自保之策,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对党忠诚是首要的政治品质。面对组织审查,应主动配合、如实说明问题,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正确途径。任何企图通过对抗手段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纪律严惩。

政治纪律是党的生命线。唯有始终对党忠诚老实,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方能行稳致远。党员干部应当以案为戒,严守政治纪律,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讲述人:和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