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本条是关于数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的规定。数个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理,是指同一公职人员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处分决定机关对数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给予的处分后,再依法确定最终执行的处分。规定本条的目的,就是明确合并处理的具体规则,确保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适用合并处理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是针对同一名公职人员;二是该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是不同性质的,不包括数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三是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依法都是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合并处理,例如对某一违法行为因法定情节决定不予政务处分,则不需要纳入合并处理。
合并处理规则的具体运用:吸收与合并
根据本条规定,对数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确定每个违法行为所应给予的政务处分,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吸收或者限制加重的方法进行合并。具体方法是:
第一种情况,应当给予两种以上不同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例如,一名公职人员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应当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合并处理时,只执行最重的处分即撤职处分,处分期也只执行撤职的处分期,即二十四个月。
第二种情况,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这里的撤职以下包括撤职。例如,一名公职人员实施了三个违法行为,分别都应当给予降级处分,合并处理时,应当给予该公职人员降级处分,但是其处分期间的计算应当在一个降级的处分期即二十四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即三个降级处分期之和七十二个月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适用这种选择性处分期的前提必须是撤职以下相同的处分,如同时都是几个撤职、几个降级、几个记大过、几个记过、几个警告才能适用,否则就不能适用此种方法,而应适用吸收法。
注重纪法贯通
在适用本条时,还需要注意,对于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本法的行为,应当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纪法贯通是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是这一要求的直接体现。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津公网安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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