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网络“开盒”,也称“开盒挂人”,是一种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即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信息主体的个人及家庭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微信号、工作单位等,并将其曝光于网络的行为,极易衍生出电话骚扰、语言攻击、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
“开盒”现象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网络痕迹如外卖地址、快递信息的碎片化暴露,为“开盒”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人为博眼球赚取流量故意“开盒”争议人物,提升自己在网络上的热度;社交平台的“站队文化”易引发非理性行为,有人因一言不合便将“开盒”作为发泄手段;等等。更有甚者,把“开盒”做成生意,形成“收买——整理——贩卖——开盒”的黑灰产业链,让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愈发猖獗。“开盒”受害群体从最初主要针对明星或知名网红、博主,扩大到更多的普通网民,社会影响面不断扩大。
“开盒”不仅让当事人深陷网络旋涡、精神紧张痛苦,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可能遭到严重威胁。“开盒”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如下:在民事层面,“开盒”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在刑事层面,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衍生出的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嫌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此外,“开盒”行为也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人信息使用和保护、数据保护和合法利用、网络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有的受害者在被“开盒”后遭受大量攻击谩骂,个人生活也受到影响,面临“社会性死亡”风险,不少受害者被迫销号退网、更换联系方式,有的甚至酿成悲剧。尤其令人不安的是,公安机关近年来查处的网络“开盒”案件中,不时能看到未成年人的身影,部分超话、贴吧、网络“校园墙”等成为“开盒”的重灾区。针对“开盒”行为的复杂性和危害性,需构建主体多元、手段丰富的协同治理机制。
提高网络“开盒”的违法成本。低成本、高回报、快产出,是信息买卖产业链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现有法律对于网络“开盒”这种新型网络侵权行为,并未加以明确的界定,标准较为模糊,这导致在实践中有时会面临取证困难、证明困难、定罪困难等问题。同时,在当前曝光的案例中,“开盒”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跨境化的特点,大多数“开盒”信息来源于海外社交平台。根据我国刑法确立的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结果须有一项发生在境内,但黑产组织通过跳转服务器、加密通信等技术手段,割裂行为链条,导致公安机关难以锁定关键证据,对来自境外的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制力度还较为不足。对此,一方面,在现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不法行为的概念、构成、违法后果处理规则以及监管者、平台、个体等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同时,通过强化司法解释,在将网络“开盒”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如信息发布数量、发布内容、获利金额等)、入罪标准和金额、量刑尺度,对“开盒”信息提供者从严惩处,提高网络“开盒”的违法犯罪成本,让惩戒更有针对性、更有力度。另一方面,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开盒”上下游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网络“开盒”的跨境治理,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不法分子IP地址、身份等信息的实时共享,进一步深化相关犯罪的跨境打击能力。
落实网络平台和企业的治理主体责任。“开盒”很大程度上是用户数据泄露所致。网络平台、企业是用户信息的直接获取者、使用者,我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信息合法性的监管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他们理应在治理网络“开盒”方面发挥好“看门人”作用,给个人信息多上几道锁。第一,平台和企业需强化对用户信息保护的源头治理水平。一方面,规范对用户信息的获取和使用,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整治、杜绝违规过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另一方面,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对个人隐私数据加密处理,并为平台企业员工和客户接触、使用相关信息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和追踪机制,禁止未授权者知悉、使用被保护信息,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信息数据可溯源,一旦出现信息泄露,能够及时查漏补缺、追责问责。第二,平台和企业应提高对网络“开盒”的终端治理能力。各网络平台内部以及平台之间可建立敏感信息数据库,将涉及相关敏感信息、异常行为传输收录至数据库中,并基于该等数据库开发可监测、识别、取证网络“开盒”行为的AI技术工具。同时,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需求,平台应及时修改、完善网络平台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审核处理规则,明晰平台的不当信息审查、过滤和删除义务。此外,平台可根据新型技术工具和内控规则,建立一套针对网络“开盒”的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对违法发布的信息快速删除,并对发布信息的账户自动封禁,将网络“开盒”遏制在萌芽状态。
加强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意识和网络素质教育。对于违法行为,固然要拿起法律利剑从严打击,但更需要“疏浚”梗阻、清理源头。首先,普通网民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在网络上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行程等信息。对于已经遭受“开盒”的受害者,应第一时间通过录屏、网络固证平台保存侵权信息,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次,学校和家庭共同协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网络素养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严守网络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帮助其明晰网络行为的边界和违法犯罪后果,培养其规则意识、权利意识,提高网络素养、消解其网络戾气,若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相关行为或潜在风险,学校和家庭应及时劝导告诫,避免出现严重后果。(虞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