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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内控机制 强化自我监督

(原标题: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年中看进展 健全内控机制 强化自我监督)

“调取相关书证材料1000多份,成功揭开了两名涉案人员贪污的真面目。”谈及不久前使用调取措施成功办结的一起案件,福建省德化县纪委监委干部陈腾龙记忆犹新。

“每一次使用调取措施,我们都按照省纪委监委制定的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进行,严格遵守调取措施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等方面的规定。”陈腾龙说。

福建省纪委监委规范监察权行使的做法,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的一个缩影。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一系列制度规范,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拧紧自我监督的螺丝,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划出“硬杠杠”。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日就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工作印发流程及文书规范,对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书进行了梳理细化。此前,为规范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措施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规定,明确委机关各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监管办法。这对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有效途径,以实际行动彰显强化自我监督的决心。

“涉嫌职务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云南省纪委监委先后制定《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流程图(试行)》等制度,为权力运行划出边界。

“根据《长春市纪委机关执纪监督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查阅市管干部个人档案需要你们分管副书记批准签字后才能盖章。”日前,吉林省长春市纪委监委办公厅负责公章管理的工作人员指着一份文件上的相关规定,果断拒绝了同事在文书上直接加盖公章的请求。

“这份文件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办理、问题线索处置、执纪监督等五个工作规程,里面对各项工作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甚至期间所需使用的文书和签字盖章顺序都有明确规定。”长春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盯住权,还要管住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坚决防止发生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执纪违纪等问题。

“不准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不准私自打听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以案谋私,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前不久,北京市纪委监委印发《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制约。

今年以来,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纪检监察机关打听、过问、干预查办案件工作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特定涉案人员记录管理封存办法(试行)》等多项制度,为全省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划定“红线”。(记者 何韬 李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