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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违纪亦不容

据媒体报道,江西省一村委会主任李某因该村去年新建办公楼存在资金缺口,便动起了歪脑筋。他认为危房改造工作牵涉面广、资金量大,也不易被人发现,便以自己的名义违规申请了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李某将得到的1.25万元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取出,缴入乡村财务核算中心账号,用于办公楼建设。日前,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或许有人会认为李某“冤”,虽然有错,但他是为集体着想,不应受到处分。其实,李某受到党纪处分一点也不冤。首先,李某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的条件,但他利用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瞒天过海,顺利申请成功,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其次,为村办公楼建设筹措资金,可以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以骗取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作为筹集资金的方法,显然是不合法的,李某受到处分完全是咎由自取。

当前,有的党员干部在违纪问题的认识上有误区:有的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认为是集体研究的就合规;有的党员干部借下乡调研或扶贫之机,在基层违规吃喝,认为是工作需要。甚至在违反了党纪党规被查处后,还 “鸣冤叫屈”“理直气壮”。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有的党员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认识上有偏差,把公事当成了挡箭牌。

为公办事不是公权越界的借口,如果把为公办事建立在破纪律、乱规矩、坏制度上,会使公权力不受约束而失控,造成恶劣影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是底线,也是高压线,万万不可触碰,任何时候都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绝不能有越界行为。(钱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