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摘要:1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对怎样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进行解答。

(原标题:【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怎样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编者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适应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怎样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中央纪委研究室:根据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参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监察委员会要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监察人员调查职务犯罪的取证行为,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确保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