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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构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机制

日前,福建省监察委员会、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着力整合监察机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与公安机关专业优势、职能优势,提升反腐败工作合力。

实施办法全文共4章23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具体事项、提请协助的程序和要求等,推动建立环环相扣、互相配合的高效运转机制。

针对案件管辖,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以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信息查询、搜查、现场勘验检查、查找涉案人员、看护留置人员、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公安机关应根据提请事项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作配合。比如,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要求立即组建看护专班,包括带班领导、监控人员、看护人员等,统一进驻监察机关留置场所实施看护。

“监察机关工作过程中,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协助,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审查调查工作提供了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审查调查工作政治性、专业性强,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规范操作。为此,福建省监委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规定各类具体协作事项的操作规程,同时,设计协助函模板,对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需要使用的各类文书公函进行全面规范,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实施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制度空白,必将有力提升反腐合力,更好地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福建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