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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问题线索处置中的制约和监督

(原标题:【案例解读监察法】问题线索处置中的制约和监督)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近期对在开展自我监督中发现的两起调查人员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

(1)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B某,因在与他人民事交往中上当受骗,欲查询对方相关银行账户情况,但其没有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而是利用工作中可以提请查询有关银行账户的便利,私自将自己要查的账户“塞进”报经领导审批同意的工作查询账户清单,以图“搭车”查询。相关手续材料报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银行办理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认真审核校对,发现了该问题,及时制止查询并向领导作了报告。对此,市纪委监委按程序对B某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将其调离了纪检监察机关。

(2)C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人员D某,参与办案过程中按照分工与E某等人共同负责清理有关涉案场所,并对该场所中的涉案物品提取扣押。工作过程中,D某发现涉案场所内放有数张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疑为被调查人违法所得,于是D某趁E某等人不备,从中抽取1张银行卡藏入自己衣服中。工作结束后,D某专门到外地找他人代其取出了该银行卡中存款共计5万元。此案移送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认真阅卷审核,发现被调查人交代收受他人贿赂4张银行卡,每张各5万元共计20万元的情况,此交代与行贿人交代内容一致,且行贿人称该4张银行卡是在同一时间、同一银行所办。但案卷中物证材料显示,仅从被调查人家中扣押到3张银行卡。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情况上报纪委监委领导后,该县纪委监委立即按程序派人到行贿人所述的银行点提取了相关办卡材料,并摸查发现了另一张银行卡的取现情况。此后经进一步核查,查实了D某利用工作便利私吞此5万元银行卡的事实,县纪委监委遂对D某给予了严肃的党纪政务处分,并将其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纪委监委的自我监督和自我制约,把纪委监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有权不任性、有权不滥用、有权不谋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制定监察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有利于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以案谋私等问题。比如,本案例中的纪委监委就切实发挥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切实发挥了案件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是纪委监委依法履职尽责的主要业务部门,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一线部门”,首先必须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和手段,对此监察法专门进行了规定、予以了授权;但同时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也是纪委监委履职尽责过程中可能发生问题的风险点,必须加强对其监督,通过设定法定的流程和机制,使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一方面是程序性的制约。比如说,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有权使用相关措施,但其使用措施必须按程序报批,并按程序交由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经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进行形式审核,有关部门还要对一段时期内使用措施的情况进行汇总、比对分析,查看是否存在问题。又比如说,审查调查部门立案调查后获取的事实证据、涉案财物等内容,按程序都要提交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还要提请纪委监委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重要的案件还要提请本级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议,甚至提请上级党委、纪委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后批复。通过这些工作程序和流程设计,就可以确保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同时也相互制约。另一方面是实体性的制约。比如说,对于监督检查部门发现了问题、需要问责的情况,在提出对有关人员的问责意见后,也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实体性审核把关,要看问题的严重程度与问责处理的轻重是否匹配,看问题的发生与被问责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准确,看同一问题中不同层级的被问责人之间处理档次是否平衡、合理,等等。又比如说,审查调查部门调查结束后,案件审理部门要对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款物以及处理意见等进行审核,要看事实是否查清、定性是否准确,看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看款物是否依法处置,看所提处理意见是否公正合理,等等。而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把关的意见,又要向监督检查部门或审查调查部门进行反馈,同时也要向纪委监委有关会议进行汇报、接受审议,这又体现了对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由此在实体上也就确保了几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这些程序上的、实体上的制约措施,必然有利于强化纪委监委的内控机制,有利于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私存线索、串通包庇、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这是纪委监委加强内部监督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自我监督精神,同时也是纪委监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