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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天津 | 严格规范使用 注重综合成效

(原标题:如何落实《规则》关于函询工作的要求?严格规范使用 注重综合成效)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文截图

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特别是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的一种常用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既在“线索处置”一章,将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又专设“谈话函询”一章,规定了开展函询的程序及对函询结果的处置等,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把握函询、用好函询提供了遵循。落实《规则》有关函询工作的要求,必须在实践中明确适用情形,规范办理程序,注重综合成效。

明确适用情形,把牢使用开关。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手段,但并非“万能钥匙”,实践中必须严格规范使用,不能随意使用,更不能滥用,这就必须明确函询的适用情形。《规则》并未对开展函询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从而明确了函询的适用情形之一,就是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可以采取函询方式,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实践中,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津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函询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了适用函询的六种情形,其中使用较多的一种便是对认为反映的问题具有倾向性、苗头性,有必要对反映人进行提醒的,或违纪情节轻微,即使查实也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一般采用函询方式处置。如在处理一起反映某市管干部未经组织批准参加某企业活动的问题线索时,考虑到该干部职务与企业具有关联性,出席活动容易造成群众误解,且其他干部因此事已被处理,经研判提出了函询的处置意见,主要是了解其是否出席企业活动,是否向组织报告等情况。后经函询,该干部承认了反映的问题,鉴于其违纪情节轻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后予以了结。此外,天津市还对反映的问题比较笼统,难以查证核实,或明显不符合常理,带有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性质,可信度较低的,以及干部已退出现职且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核查却又不宜直接了结的问题线索,也会采用函询方式处置。

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函询质量。重程序是讲政治的体现,也是保证函询质量的关键。《规则》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分别对函询的报批请示、具体办理、函复处置和结果运用等程序进行了规范,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函询的程序遵循。实践中,天津市纪委监委制定的《工作指引》对函询的启动、实施、处置、结果运用、检查与考核等重要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具体落实在工作中就是: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转至监督检查室后,先由线索管理员进行登记,再由室主要负责人指定问题线索承办人;承办人须结合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对符合适用函询情形的提出函询处置意见;函询处置意见经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采用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制作函询工作方案和函询通知书,通过发函或当面送达方式送达被函询对象,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书面说明材料径送监督检查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需及时与监督检查室联系并说明理由。收到函复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说明存在问题的,经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研究后予以了结,承办人应在7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被反映人;对反映问题属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经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研究后予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按程序将处置方式转变为谈话核实或初步核实。此外,在函询结果运用上,天津市纪委监委一方面要求被函询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存在错误的作出深刻检查,没有问题的说明情况;另一方面及时将处置完毕的问题线索记入廉政档案,供出具廉政意见时查阅。

为避免出现“一函了之”问题,天津市纪委监委要求对函询了结的问题线索进行抽查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10%,重点对反映损害群众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函询件进行检查,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为防止“一函到底”问题的发生,承办部门收到函询回复后,及时审核说明材料,对避重就轻或模糊不清的再次函询,责成函询对象讲清楚并提供证据材料。若函询对象第二次函复材料依然未说清或存疑的,经研判后按程序将处置方式变更为谈话核实。

做好三项工作,确保综合效果。总结实践经验,我们认为,确保函询真正取得实实在在的综合效果,除抓好情形、程序外,还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重研判。重视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研判,与已了结、在查案件进行比对分析,结合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政治生态情况,梳理需要函询的事项,做到“应询尽询”,提高函询问题设计的目的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使函询对象不能仅以简单的“存在”或“不存在”回复,还要说明事情经过、本人在事件中发挥的作用等。如在处理一起反映某市管干部在赴某国考察期间收受礼品的问题线索时,我们在函询问题设置上没有简单机械地原话照抄,而是要求该干部就任职期间出国考察过哪些国家,考察期间的身份、业务、交往等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是否收受礼品礼金以及对反映问题的认识等情况作说明。此后该干部按函询要求作了详细说明,我们也掌握了较为全面的情况,避免了一句话予以否认问题的发生。二是严审核。严格审核函复材料,从形式方面审核,主要是被函询对象是否按规定在函复材料上签字,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注明来源,函复材料是否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等;从内容方面审核,主要是被函询对象是否偷换概念、避重就轻、以偏概全,对函询的问题是否说清说透。同时,还要看被函询对象是否认识到位,认错态度是否端正,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函复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让其按标准重新提供材料;对敷衍塞责、避实就虚的,督促其提供补充材料,如实说明函询问题。三是常监督。我们认为,函询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室须善于运用函询,结合督导民主生活会、列席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督查等方式,持续跟踪函询结果落实情况及函询问题整改情况,做好函询“后半篇文章”,增强函询的监督实效。(天津市纪委监委 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