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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具体表现和违纪后果有哪些?

巡视巡察是开展监督的一把“利剑”。实际中,哪些行为属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表现?这些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理?下面,请北辰区委第一巡察组正科级巡察员耳闻为我们解答。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情形。

巡视和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然而,在巡视巡察开展过程中,个别单位及人员却试图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巡视组、巡察组,极力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和问题,严重扰乱了巡视巡察工作的开展,危害了巡视巡察工作的权威,应当受到严肃惩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