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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判断借贷型受贿

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行受贿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以前以直接收钱的形式为主,现在更多采取隐蔽的方式,比如借贷型受贿,假借民间借贷的方式来逃避法律的惩罚。

以借为名(形借实贿)

行受贿双方为规避调查,将收受贿赂的行为伪装成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表面上看有受贿人书写的借条,还有的行贿人书写还款收据等。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孙某明受贿案(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第1144号指导案例。),孙某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某提供帮助,并和刘某某约定采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加高额违约金的方式支付贿赂款。协议约定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100万元,每延迟一天付款,刘某某支付房屋出售价1%的违约金。如果孙某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则要将首付款退还,但违约金除外。

事实上,该房子是单位集体盖的,无法过户,合同实质无法履行。之后孙某明陆续收到刘某某给予的首付款加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共130万元,因无法完成交易后退还100万元,实际获得30万元。半年后孙某明得知有人因类似问题被查处,找到刘某某补写一张30万元欠条以应付检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为“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

(1)有无借款手续,是否约定还款的期限、利息、担保等;

(2)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是资金短缺还是投资生意等;

(3)借贷双方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还是管理与被管理主体间的关系,其区别主要在有无请托谋利事项;

(4)有无还款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5)有无催款的行为,从借款人意思表示也可以判断是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还是不正当的行受贿行为;

(6)有无还款的能力,是有钱不还,还是没钱可还;

(7)未归还的原因,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审查调查中,若通过以上因素综合判断后,仍无法得出唯一结论,仍然不能排除借款怀疑时,应本着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原则,不认定为受贿。

借鸡生蛋

实践中,“借鸡生蛋”的情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从请托人处借钱用于购房、炒股等,获得收益后再把本金还给请托人,完成“空手套”。

国家工作人员借他人的“鸡”获得的“蛋”能否认定为受贿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获得的收益是来自请托人的让渡,还是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

对前者来说,本金获得的收益是确定的,只是请托人将该部分收益转让给国家工作人员;

对后者来说,收益是不确定的,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此时不宜直接认定为受贿,但是如果请托人在“借钱”同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将利益确定化则另当别论。比如一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借钱的同时,将公司内幕消息告知某领导干部,从而让其获得确定收益;再如请托人借钱的同时和某领导干部约定保本收益,不承担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