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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监察官法之四

纪法微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的“纪法微课堂”节目时间,我们继续为您解读《监察官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总结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结合近年来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内控机制,构筑起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自我监督制度,促使监察人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比如,《条例》第七章关于自我监督制度的条款共有十七条。其中,有八条是对监察人员的具体监督制度和措施,包括履职监督制度、从业监督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三大类。同时,《条例》设定了严格的监察人员准入制度,要求监察机关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监察人员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监察干部队伍不断注入源头清水。在“围猎”和“腐蚀”面前,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不断强化自我监督,确保自身作风正、纪律严、形象好,才能切实担负起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