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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浅析

今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

引发腐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主观方面主要指腐败动机,客观方面主要指腐败机会。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通过影响行贿方腐败动机减少受贿方的腐败机会,从而减少腐败行为,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如何影响行贿方的腐败动机呢?首先,对于行贿人的处置更加精准、多元。《意见》指出,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其次,对于行贿所得利益的处置更加坚决。《意见》提出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这样一套“组合拳”,增加了行贿方的违法成本,降低了行贿方通过行贿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压缩了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使其不想行贿,不愿行贿,从腐败动机入手,通过打击行贿人从而实现腐败源头上的治理,斩断贿赂犯罪链条。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意义

一是从反腐败方面来看,是“三不”一体推进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作为贿赂犯罪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净化政治生态,对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从经济方面来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将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拒之门外,降低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等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概率,促进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三是从制度建设方面来看,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两大基本内容,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为失信惩戒机制,旨在加大失信市场主体与守信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差距,建立一个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规则。该制度可有效解决市场失灵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借用信息规制的力量达到行政监管的目的,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区别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利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接受单位和个人查询,有关主(监)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中止业务关系等一定处置措施的制度。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指将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录入全国行贿人信息库,通过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行贿人实行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两种制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范对象的范围不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针对的是1997年10月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规范的对象既包括被判处刑罚的行贿人(单位),也包括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单位),既包括市场主体也包括党员、公职人员。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所规范的对象范围更广。

二是打击的重点不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针对的是行贿行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被录入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打击的对象既涉及行贿犯罪也涉及行贿行为,体现在查处行受贿的全过程。同时《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将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有的放矢。

三是对于行贿人的惩戒措施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但会对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实践中,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会被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等。

《意见》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对行贿人的惩戒,不局限于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方面内容。

几点建议

笔者建议,在探索和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过程中要处理好几组关系。一是处理好先行先试和规范化法治化的关系。鼓励有经验的省份先行先试,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制度性规定后再全面铺开,逐步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二是处理好信息录入和打破信息孤岛之间的关系。保证行贿信息录入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的同时要打破信息孤岛,加速各省以及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结果运用的公平性、有效性。三是处理好结果运用和退出机制的问题。结果的运用、录入信息库后惩戒期限、退出机制的规定影响着制度落地的效果,建议循序渐进,稳妥推动。四是处理好严肃查处行贿行为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既要严惩行贿,也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