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容错纠错正能量释放出来

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必须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氛围。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体现了我们党对待干部既严格管理、又关心爱护的郑重态度,目的是给那些想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打气,激励他们敢闯敢试、积极作为、心无旁骛地谋改革促发展。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为想干事的人撑腰、为敢担当的人鼓劲”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对容错纠错机制仍处于探索、谨慎使用阶段,把握尺度不一,缺乏细化指引。结合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只有从思想认识、实践运用、制度机制上深刻理解、科学把握、精准发力,才能用好容错纠错机制,真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容错纠错不是纵容错误

容错纠错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举措,是奖勤罚懒的航向标。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领悟政策实质,坚持正确导向,自觉运用实践,确保容错纠错机制不被滥用、误用,真正为敢想者“开绿灯”,为敢干者“兜住底”。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用好容错“度量衡”。容错纠错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处理分寸上求“实”求“是”,做到严有标准、宽有尺度,刚柔并济、宽严相济,在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内大胆容错、积极纠错。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一容错纠错工作的生命线,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准认定事实,注重区分情况,全面严格审查、核查线索材料,同时综合考虑违纪情节、危害程度、动机原因、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群众口碑,不枉不纵,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不拿容错搞“纪律松绑”,不在案件质量上“放水”。

把握政策策略、促进纪法情理融合,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策略方法。容错纠错既讲原则性、坚定性,敢于斗争,又讲政策性、精准性,善于斗争,必须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不搞处置“一刀切”。我们在用好纪法“两把尺子”的同时,又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客观因素,不偏袒、不护短、不徇私情,在纪法尺度允许范围内,对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担责的,从轻或减轻问责,全面维护党纪权威、体现党的政策,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坚持将容错纠错理念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容错纠错的重要意义和内涵,坚决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充分认识“处理干部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挽救干部”,坚持从政治上审视,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工作中不能只关注问责阶段对容错纠错情形的研判,而应当将容错纠错的理念向前向后延伸,覆盖审查调查、回访教育、组织激励全过程,让干事担当者更多地感受到制度的保障和组织的温暖。

容错纠错需要绣花功夫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是区分容错纠错界限的重要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强化精准思维,完善工作细节,务求准确适用。

容错不纵错,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可容”与“不容”的界限。对于哪些是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哪些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哪些是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哪些是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必要做细致梳理、准确界定,明确错与非错的标准。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容错纠错办法,鼓励大胆探索者,宽容改革失误者,鞭策工作滞后者。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委创新竞进意见《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西青区关于激励干部担当担责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划定“不违反法规、不谋取私利、主动作为、服务发展”4条底线,提出11种容错情形和4种不予容错的情形,坚持精准识错,解决“容什么错”的问题,推动容错纠错具体化、规范化、可操作。区纪委监委在协助起草《办法(试行)》过程中,一方面采取“点对点”方式,到街镇、部门、生产一线与基层干部面对面交流,直接向干部本人,特别是干事创业过程中曾经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征求意见,了解他们干事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另一方面,为体现“精准容错”,起草过程中广泛收集各类容错纠错案例,并提炼出案例特点,将具体情形归纳总结到《办法(试行)》条款中。通过扎实的起草过程,科学合理地确定了容错纠错之“错”,用一套可操作、可比照、可量化的机制,标明底线、厘清边界、划出“跑道”。

纠错不漏错,历史辩证、客观公正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改革常常会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所以容错纠错机制不能“一条线到底”,需要因事制宜、因时创新、不断完善。如何精准容错,压减弹性解释的空间,杜绝人为扩大容错边界和尺度的问题发生,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把握好6个维度。一看主观动机,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二看客观条件,是履责过失还是失责失职;三看用权轨迹,是民主决策还是任性妄为;四看错误性质,是工作失误还是违纪违法;五看危害程度,是轻微影响还是严重危害;六看应对措施,是主动纠错还是放任无视。在定性量纪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稳妥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等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规范不随意,把从严执纪与容错纠错有机统一起来。在日常监督执纪中,我们用好“四种形态”,坚持宽严相济、综合把握,通过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实施责任追究。实践中,我们坚持“四看四宽四严”,即看态度,主动自查从宽,调查发现从严;看动机,为公办事从宽,个人私利从严;看性质,创新失误从宽,有意失职从严;看表现,一贯优秀从宽,反复违纪从严。比如,西青区纪委监委结合被审查调查人员现实表现及认识态度,精准适用形态转化,对某街党委原副书记宋某及某镇某村主要负责人孙某作出减轻处理。

以制度配套为干部打消顾虑

容错纠错,不是简单为容错而容错、为纠错而纠错,需要有一系列制度、机制作为配套,形成组合拳,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等行为,真正确立起“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的良好导向。

健全综合研判制度,靠用人导向“提气”。对容错免责以及处理、处分期满的干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综合研判其问题性质、主观动机、轻重程度、容错情形以及一贯表现,特别是被处理、处分后的工作状态,全面、历史、辩证地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防止将被容错或者被问责追责的干部“标签化”。西青区李七庄街原副主任杨某因对分管工作监管不力、失察失责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后,知耻而后勇,在综治管理、整治违建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后被提拔为区有关局党组书记、局长。

健全回访教育制度,靠人文关怀“养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工作沟通,推动干部监督管理信息互通、结果共享,将容错结论运用于问题线索处置、干部考核评价使用等各个方面。对容错免责、容错减责以及其他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应及时开展跟踪回访,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根据受处分人员的错误性质和情节、处分类型、个人表现等,精准施治、对症下药,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指导,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加强关心爱护,帮助干部放下包袱、改进提高,同时督促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天津环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邰某,因和妻子相继受到处分而一度心情沮丧、干劲不足,区委主要负责同志走进他的办公室,鼓励他只要真干工作、干好工作,组织会客观公正地评价选用干部,不会“一棍子打死”,后来他在张家窝镇副镇长岗位上勇挑重担、埋头苦干,以新的业绩重新赢得了组织和群众的认可。

健全澄清正名制度,靠撑腰鼓劲“打气”。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对反映问题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对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按程序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确属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与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沟通,结合被举报人意愿,采取适当方式澄清问题。对内容严重失实,确为打击报复、诬告陷害、造谣传谣、恶意中伤干部等恶意举报的,由承办部门启动反向调查程序,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社会氛围。不久前,我们收到关于区卫生健康委刘某的检举控告,后经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区纪委监委及时在区卫生健康委召开会议,通报调查结果,为受诬告错告的刘某澄清正名,帮助其卸下思想包袱。(王冰 天津市西青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