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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群众知情权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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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是最强大的监督力量,今天我们邀请河东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邬春勐为大家来解答“侵犯群众知情权包括哪些情形?”。

邬春勐 河东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这些制度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项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群众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则,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

侵犯群众知情权是要受到党纪处分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