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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提醒:严禁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

01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某市国有企业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央巡视组赴该企业巡视期间,王某四处打探消息,密切“关注”着中央巡视组的一举一动,并试图通过关系向巡视组相关领导打招呼。王某还悄悄召集部分人员开会“部署”相关资料,并叮嘱下属密切关注巡视组要了什么材料,看了什么账目,找了什么人,还安排人员把大额发票换成小额发票,向巡视组提供虚假信息,统一口径,妄图阻止巡视组发现问题,防止自己的违纪行为被发现,严重干扰、阻挠了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

02【点评】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明确列出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具体情形,新修订的《条例》也增加了对相应行为的处分规定。本案中,王某面对中央巡视组,打探巡视消息、提供虚假材料,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构成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之行为,因此被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干扰巡视巡察等行为,看似“聪明”却往往是此地无银、欲盖弥彰,结果也必然是作茧自缚,非但无法逃脱党纪国法的惩罚,还会加重自己的罪行,承受更加严厉的惩处。因此,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监督,才是正确态度。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要抱着侥幸态度,要勇敢向组织主动说明情况,这既是争取宽大处理的不二选择,也是迷途知返的唯一出路。

03【党纪提醒】

一、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二、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受到的处分包括: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被巡视单位及人员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2)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