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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强化派驻机构案件审理 分工协作严把质量关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截图

“审理组认为,此案主体信息不全面,未调取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违纪行为发生期间的任免职、党内任职以及职责分工等文件,建议进行补证。”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对市纪委监委派驻某市属高校纪检监察组查处的案件进行“二次审理”,在反馈审理意见时提出了补证要求。

据了解,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加强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了《天津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协作审理工作办法(试行)》,建立协作审理机制,每个派驻机构确定1名专职审理人员,组成协作审理组,负责对协作组内各成员单位的案件进行内部审理。同时,强化案件审理协调机制,派驻机构内部审理后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建议,经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移送有关单位“二次审理”。

该市规定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组查处的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案件,由天津市市级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派驻市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查处的案件,由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党委纪检监察组根据授权审理;派驻市属高校纪检监察组查处的案件,由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根据授权审理。

“从去年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来看,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整体案件质量有了大幅提升,尤其是经过‘二次审理’的案件,评查得分相对较高。”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程庆颐表示。

为有效提高案件办理质效,针对“二次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逐项梳理线索处置、案件查处、处分决定执行等各环节的规范性要求,探索制定相关程序清单,助推高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精准化。考虑到派驻市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人员力量有限的客观实际,无法在内部完全实现查审分离,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党委纪检监察组大力推动协作审理机制的落实,挑选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纪检监察干部牵头协作审理,进行交叉互审,边实践边总结,提高内部审理质量,为“二次审理”提供机制依据。

针对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存在认识分歧的案件,天津市市级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探索建立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在案件提交纪检监察工委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前,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进行会商,深入分析案情,全面充分沟通,努力消除分歧,提升审理效能。(王小明 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