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合作交流办:修订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明确办党组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

为加强巡察工作,市合作交流办党组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强巡察工作的意见》精神,及时修订了《市合作交流办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一是明确“市合作交流办党组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党组书记作为领导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调整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派驻纪检组副组长、人事处处长组成;三是巡察内容中突显政治巡察和从政治高度解决政治问题的巡察要求,全面巡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四是设立固定巡察组1个和组建机动巡察组1-2个,强化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和巡察成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