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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规收礼应如何追责?

公职人员违规收礼应如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案例】

(1)2020年2月,P县组织力量对工矿企业开展检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允许复工复产。该县应急管理局党总支书记、四级调研员G某,带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和体育局15名成员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某煤业公司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包括他自己在内分别收受该公司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红包。随后,市纪委监委查处该案,G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多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理涉案人员、问责相关领导干部后,一场为期3个月的“惩前毖后、创优环境”教育活动在该市应急管理系统展开。活动期间,该市应急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收受红包自查自纠活动,全系统有618人主动上缴红包礼金,总计44.4万元。

(2)B市F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原党组成员、副主任L某,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安排和收受礼品。2018年8月24日至25日,L某违规接受上海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Q某安排,赴江苏苏州游玩,食宿等费用由Q某承担。2019年春节期间,L某收受钱某赠送的红酒、冬虫夏草等礼品。2020年中秋节至2020年11月,L某违规收受上海某信息公司项目经理赠送的月饼券和手机等礼品,价值人民币4700元。L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解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公职人员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活动安排的行为,以及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分别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党纪处分作出了规定。

现实中,违规收礼、送礼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三是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四是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与党纪相衔接,立足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送礼、收礼,提供、接受吃喝玩乐等发展演变为权钱交易的行为,导致小错误演变为大问题。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接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只要不登记交公,无论是否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都要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这是中央为了严格防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公职人员接受礼品馈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作出的规定。案例(1)中G某等检查组成员,接受了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私营企业主所送的礼金,违反了党纪国法,应当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现实中,近些年查处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也从“明面”走向了“暗线”,借助电子金融、快递业务实现收礼送礼。有的通过微信红包、电子礼品卡、提货券等方式“隔空操作”收送礼品礼金,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收礼甚至受贿行为。公职人员在收发微信红包时,要把握好尺度,防止变味。要避免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与行使职权有关个人的微信红包,避免上下级之间以微信红包形式拜年问候,避免收受红包金额多次累积、积少成多。

案例(2)中,L某多次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安排和收受礼品,情节较重,被追究相应的党纪政务责任。现实中,有的单位和个人以办公用品等名义虚增开支套取资金违规送礼,有的单位和个人以“邀请体验”等方式为公职人员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公职人员接受了人家的好处,往往就要满足对方的要求。这种具有目的性和交易性的交往,逐渐腐蚀公职人员思想防线,松动廉洁自律的“阀门”,容易引发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公职人员必须高度重视。

本文摘自《纪检监察案例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