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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监察官法之三

我们继续来关注和解读监察官法。今天为大家介绍监察官的职责以及如何设定监察官的范围。

监察人员开展监察工作,从法定职责看,要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监督是第一职责、首要职责。案件调查是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全部内容。监察机关开展经常性廉政教育、作出维护和执行法律的决定、推进廉洁文化建设,通过加强教育、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督办整改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开展监察问责,提出监察建议等,都是行使监察权、履行监察职责。

监察工作的特点是团队协作、集体作战,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监察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组织安排开展工作。监察人员不论在哪个岗位,只要承担具体监察职责,都应当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因此,监察官法对监察官没有实行员额制管理,而是在第三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同时,考虑到派驻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为企业人员身份,监察官法对这些人员履行职责和监督管理等,规定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以一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统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