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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应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包括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是指党员组织、参加跳大神、算命、念经、求神拜佛等迷信活动,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均可以构成。

第三,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四,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组织求神拜佛等迷信活动或者参加上述迷信活动并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两种具体表现。一是组织迷信活动。这里的“组织”,是指策划、领导、指挥、开展迷信活动。“迷信活动”,既包括封建迷信活动,也包括其他一些迷信的形式,如烧香求仙以及乞求神灵消灾、祛病、发财等。二是参加迷信活动。这里的“参加”,是指明知是迷信活动而自愿参加的行为。参加迷信活动需要造成不良影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参加迷信活动,引发群众议论,影响党员形象。

需要注意的是:

1.要把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与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触犯《刑法》第300条的规定,构成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等犯罪,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2.要把违纪行为与参加一般的民俗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区分开来。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组织或参加这些活动确有不适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宗教团体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组织祈祷、宣讲教义和经典等活动,也不应当认定为搞封建迷信活动。

党员偶尔到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或者观看活动仪式,或者因为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参加宗教仪式的,也不能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