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打伞”知识必读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1.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

2.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通知》所列10类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甚至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3.工作推动不力问题。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暧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二)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者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的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及哪些刑法罪名?

刑法第294条设置了专门的罪名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并不限于该罪名。还可能涉嫌的职务犯罪包括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如果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前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黑恶势力“保护伞”可以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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