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问答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于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等,这些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规则》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1. 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 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哪些来访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举报信包括哪些信息才规范?

1. 被举报人的姓名、所在地区、单位、职务、级别;

2. 反映的主要问题:每一类违纪事项要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涉及违纪金额等;

3. 如果附有证据材料(如发票、行程单)、照片,或包含音视频等证据材料,更方便案件的受理与查办;

4. 提倡署名举报,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

对于实名检举控告和诬告陷害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设专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出规范,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在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的同时,《规则》也坚持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根据《规则》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有关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