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不作为不担当 对策路径探讨

(原标题: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 整治不作为不担当对策路径探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市委部署要求,我市近日出台《关于深入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紧盯不作为不担当的各种老问题与新表现,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以治庸治懒治无为的疾风厉势向不作为不担当宣战。市委多次强调,不作为不担当说到底是政治问题、党性问题、官德问题,是政治生态不良的产物。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深入推进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行动中切实转变思想、改进作风,努力营造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及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当前时期不作为不担当的新型表现

当前,在党中央反“四风”的重压之下,很多原有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变得更加隐蔽,呈现出五花八门的形式。

1、“管卡压”变“推绕拖”,不想担当作为。有的干部借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之名,虽然礼不收了、饭不吃了,但是该干的工作也不干了,该担的责任也不担了,以往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在是“门好进、话好听、脸好看,就是事不办”,特别是对界限不清的事推诿扯皮,客客气气“踢皮球”。

2、“争做二传,不做主攻”,不愿担当作为。有的干部在工作上注重浮于表面,不愿深入钻研,特别是在发现工作难于深入开展或遭遇阻力时往往知难而退、逃避责任,热衷于担任“二传手”,对于群众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打太极”,将本该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给上级或其他部门,不敢直面矛盾和困难,缺乏勇于担当的精神。

3、把“责任状”变“免责单”,不敢担当作为。伴随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与执纪问责持续发力,有的干部惧怕承担责任,该决定的不敢决定,该拍板的不敢拍板,造成工作中瞻前顾后、犹豫不决,畏首畏尾、缩手缩脚,热衷于与下属单位或下级干部签订“责任状”,将责任下移,试图让下级的“责任状”成为自己的“免责单”,明哲保身、不敢担当作为。

4、“本领恐慌”,不会担当作为。有的干部面对经济社会转型和改革深入推进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势茫然不知所措,未能摆脱对旧有思维和方法的依赖,仍然迷信于运用老办法来应对新问题,没有掌握引领和驾驭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本领与能力,工作思路和干事能力不能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导致工作上无所适从、力不从心,不会担当作为。

二、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防范和治理不作为不担当的对策路径

我们应当正视不作为不担当对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产生的危害,以全面从严治党为良方找准病灶、去除病根,从思想和制度等多重维度构建防范机制和治理对策。

1、强化理想信念与宗旨意识教育成效,引导党员干部“想”担当作为。我们要把思想建党放在首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价值观。注重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性与多元化,将理论教育和实地学习相结合,将宣传典型模范和参观警示教育相结合,将传统载体和新兴媒介相结合。特别要善于运用微博、微信以及视频平台等新兴媒体,通过连环漫画、中国故事、经典书籍导读、理论在线、党史回顾以及视频微讲堂等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党员干部“愿”担当作为。探索引入多元化党员干部考核评价主体,增加社会公众、媒体和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等主体广泛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价,避免单一考核评价主体存在盲区或者偏见从而影响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权威性与认可度,从而实现精准考核。同时,加强和完善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构建考核评价结果与党员干部选任、奖惩和问责相互联动的机制,打造“有为者有位,不为者让位”的政治新常态。

3、探索区分对待的容错免责机制,促进党员干部“敢”担当作为。立足于我市制定出台的《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意见(试行)》基础之上,应当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严禁突破原则和底线,认真甄别、严格审查,进一步明确容错免责的界限与范围,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谋取私利、胡乱作为,坚决杜绝容错变纵容、免责变庇护。同时,对于责任豁免,应当严格遵循申请、受理、核查、决定和备案的程序,由对申请免责的党员干部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审查责任豁免材料,对于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考察以及评优争先评比中不予一票否决,并免予行政问责,确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4、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回炉再造机制,督促党员干部“要”担当作为。探索制定出台《不称职干部召回实施办法》,全面推行干部召回制度,对经过巡视监督、干部考核和群众评议确实存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干部,首先对其提出预警通报,督促其及时自查、整改并定期向对其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经组织考察整改合格的不予召回。而对发出预警后仍不整改的由对该干部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向同级党委(党组)提出拟召回名单,对拟召回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研判并决定是否召回。对于确定召回的干部,应当安排其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学习,对其从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和能力素质等方面进行回炉教育。对经过回炉教育的干部经考核合格安排到基层一线部门工作锻炼,并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考察。经过跟踪考察合格的由组织部门根据其自身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对经过跟踪考察仍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给予降职、降级或免职,达到辞退或解聘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作者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