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访谈 | 实现问责制度与时俱进──访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安长海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结了问责工作实践,实现了问责制度与时俱进,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首先要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高度把握问责的政治意义。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党内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同政治问题相关联,管党治党上的“宽松软”根子上是政治上的“宽松软”,解决政治上的“宽松软”是党的问责工作的根本职责所在。修订《条例》,将坚持和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突出出来,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有利于问责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开展。

二是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高度把握问责的实践意义。修订《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自觉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敢于问责、善于问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三是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高度把握问责的战略意义。当前,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修订《条例》,完善细化问责情形,有利于坚持“严字当头”主基调,拔除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落实的钉子户,啃下体制机制改革的硬骨头,打通政令不通的关节点,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四是从总结固化实践经验,实现问责工作与时俱进的高度把握问责的制度意义。2016年《条例》实施后,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经验,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践在发展,制度建设永远在路上。修订《条例》,既以制度形式总结固化问责实践经验,又针对问责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扎紧制度笼子,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操作性。

《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一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压实压细政治责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问责;三是强化责任担当,防止向下推责;四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修订后的《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4条,修改12条,进一步明确问责基本要求,明确各问责主体的职责,丰富问责情形,增加问责程序,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在坚持和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方面,《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第二条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在明确主体职责方面,第四条明确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在丰富问责情形方面,对第七条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针对党的建设以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或者增加部分问责情形,要求对于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将“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细化具体化。

增加了问责程序。《条例》修订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

规定了不予或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形。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如,第十七条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等情形的,可以不予或免予问责。

在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方面,针对实践中滥用问责、推卸责任等突出问题,强调问责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